113年11月 展演申請(開放於 1~10 日)已結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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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場地使用須知與使用規範:
ㄧ、使用單位需遵守本府使用時間之規定及申請人數之限額,場地經核定提供使用後,不得私自轉借或變更活動性質及內容。
二、於使用7日前完成借用手續並一次繳畢應繳費用,場地使用後應即恢復原狀。
三、場地使用規範:
(一)、場地佈置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於使用完畢應儘速復原,並保持場內清潔,活動結束後將垃圾集中至指定地點;非本府物品,使用完畢應即撤離,逾時由本府雇工以廢棄物處理,工資由申請單位負擔。
(二)、未經本府同意,不得自行接配電源管線、移動場內設備、破壞牆面、地板或任意張貼海報等,張貼海報請使用不脫膠之無痕膠帶,並嚴禁使用雙面膠。
(三)、場地設備如遇有遺失或非正常使用而致損壞時,使用單位應負責修復或負賠償之責。
(四)、使用單位如有違背上述有關規定,本府得隨時終止使用場地,日後並拒絕受理該單位之任何申請。
四、場地使用期間如遇停電、設備臨時故障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致活動無法舉辦時,本府不負賠償責任。
五、使用期間使用單位須負責場地安全之維護及相關人員安全,如有意外事故發生,均由使用單位負全責,與本府無關。
C - 中央廣場 (星期ㄧ) 12/2, 12/9, 12/16, 12/23, 12/30
C - 中央廣場 (星期二) 12/3, 12/10, 12/17, 12/24, 12/31
C - 中央廣場 (星期三) 12/4, 12/11, 12/18, 12/25
C - 中央廣場 (星期四) 12/5, 12/12, 12/19, 12/26
C - 中央廣場 (星期五) 12/6, 12/13, 12/20, 12/27
C - 中央廣場 (星期六) 12/7, 12/14, 12/21, 12/28
C - 中央廣場 (星期日) 12/1, 12/8, 12/15, 12/22, 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