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2月 展演申請(開放於 1~10 日)已結束申請
請靜待公告抽籤日
場地借用須知:
*場地使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嘉義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之相關禁止行為規定,違規者依違規項目裁處罰鍰新台幣1200元~6000元並停權借用處分
嘉義市街頭藝人申請文化公園展演場地須知:
1. 場次時段:請參考場地資訊之場次時段,無須借用,借用場地辦理活動如需場地布置者,場佈工作及撤場之時間亦須納入借用。
2.場地費用:依據"嘉義市公園場地申請及使用收費辦法"收費,本場地使用費為請參考場地資訊之場地費用。
3.預約後請靜待消息,如經審核通過後將另行以 E-mail 方式通知。
4.本系統開放於每月份1~10號進行次月份的展演申請,並僅限領有雲嘉區街頭藝人證者。 請於預約系統中選擇您的展演地點為A點(近文化路與民族路口)或是B點(近垂楊路與文化路口) ,申請人必須遵守既有切結書之內容,如以下:
(1) 抽籤:
a. 各展演點每周三至五,提供A點、B點及D點各一組街頭藝人展演,各組街頭藝人限定「申請其中一點,且每周同一日作登記」。
b. 若同一場地同日申請組數超額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先使用。
c. 持團體證者僅得以證件所列其中一名團員作為代表申請,不可團員各自申請,亦即不可一證多請。
d. 預約登記後需提供雲嘉區有效期限內之街頭藝人證供審查,團體證應檢附正反面。
e. 以上違反者視為放棄抽籤資格。
(2) 申請人應遵守嘉義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並不得製造噪音、地面污損、垃圾、空氣污染及損壞設施與植栽,如有違反前揭條例或其他使用規定時,本府得隨時停止借用並依法裁罰,借用人不得異議。
(3) 活動期間如有發生妨害公共安全情事、違法事件或造成他人權益損害者,借用人應自行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4) 展演內容若涉及影片、音樂、錄音或其他著作權利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授權時,申請人應取得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個別授權或概括授權,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均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5) 如遭檢舉或違反下列規定展演者,經查獲屬實者,將依"嘉義市公園場地申請及使用收費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同時回報文化局扣點辦理。
a. 音量過大或遭檢舉者。(經環保局公文告發)。
b. 展演時攤位過大造成行人或車輛堵塞,遭檢舉者。
c. 展演器材未注意安全擺放不恰當者。
d. 未依照規定在非登記的展演時段或展演點表演者。
e. 經稽查人員勸導,未立即改善者。
(6) 為維持場地公共安全,若展演出時有使用延長線及發電機等等之設備,請在發電機周圍加設明顯標示並且與行人隔離,電線線路請固定於地上避免影響行人通行,為維護用路人通行安全,展演者必須派員維持秩序避免觀賞者與桌椅超越預定展演範圍。
(7) 表演時請配戴文化局核發之街頭藝人證或放置於明顯位置,並接受管理單位之督考。